瓮安县交通运输局:
《瓮安县林业局关于报送X941瓮安县上角柒至茶园(上角柒至木引槽段)公路改(扩)建工程(重新办理)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》(瓮林资占地审〔2024〕29号)及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X941瓮安县上角柒至茶园(上角柒至木引槽段)公路改(扩)建工程(重新办理)使用瓮安县林地1.9131公顷,其中:珠蔵镇鹤亭村集体林地0.1321公顷,新兴村集体林地1.7810公顷。
二、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等有关规定办理。
三、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,采取有效措施,加强施工管理,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,杜绝非法采伐、破坏植被等行为,严防森林火灾。
四、项目涉及树种为皂荚的古树两株,你单位要严格按照《野生植被保护条例》和《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。
五、黔南州林业局、瓮安县林业局应对该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。
六、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。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。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,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,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。
贵州省林业局
2025年2月27日